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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(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 記者 湯洋)社區報賬員郭某在工作時突然發病,搶救無效死亡。
  家屬起訴所在社區,索賠114萬元。
  昨日,東陵區人民法院發佈此案判決結果,雖然認定郭某不屬於工傷,但依據公平原則,還是判社區賠償28萬元。
  2012年9月,郭某受雇於沈陽市東陵區某社區,任報賬員職務。今年1月2日11時左右,突發腦溢血,經搶救無效死亡。之後,郭某家屬將郭某生前所在社區起訴到法院,認為郭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,突發疾病去世的,社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,索賠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4萬元。
  東陵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,社區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,不符合《勞動合同法》以及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定的用人主體,其與郭某非勞動合同關係,不應將郭某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,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。郭某死亡原因為突發疾病,而非他方加害行為,社區無過錯不應承擔過錯責任。社區雖然對郭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,但作為其雇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,應當依據公平原則給予原告適當的經濟補償。
  昨日,東陵區人民法院發佈此案判決結果,一審判社區給予郭某家人經濟補償28萬餘元。
  (原標題:社區報賬員工作時發病非工傷社區賠償28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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